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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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可以从金融机构的分类来理解,总的来说可分为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一般遵循:管理性机构 商业性机构 政策性机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经济状况、社会需求、技术条件、习惯等。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或独立经济体里存在的各类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因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各有特点,但是各国在机构类型与构成上有共有基本的共性,一般包括存款性公司(也叫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性公司(也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大类。

存款性公司(Depository corporations,DC):能够吸收存款并以存款作为其营运资金主要来源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这类机构的共同特征是以存款为主要负债,以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专业银行:专门从事指定范围内的业务或提供专门服务的金融机构。目前各国的专业银行主要有储蓄银行、开发银行、农业银行、进出口银行。信用合作社:以社员认缴的股金和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向社员贷款为主要资产,并为社员提供结算等中间业务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兼有部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性公司(Other financial corporation):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不直接参与存款货币创造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统称。这类机构共同的特征是以发行金融工具或签订契约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特定的方式加以运营。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期货类机构,专业融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服务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是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接受他人委托以受托人身份专门从事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业融资公司,指以自有资金为资本,从市场上融入资金,多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发放贷款或提供资金。金融租赁公司,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为接受信用提供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征信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此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属于广义的信用服务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体系(政府间)的构成与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种类主要有两大类: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银行等。区域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成员国主要在区内,但也有区域外的国家参加,如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另一类是完全由地区内的国家组成,是真正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欧洲投资银行、阿拉伯货币基金、伊斯兰发展银行、西非发展银行、阿拉伯发展基金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为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关系,加强货币合作而建立的国际性金融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于1945年12月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包括:基金份额与治理改革,增加融资能力,融资方式改革以及特别提款权改革等。其中份额与治理改革是关键,是增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的基础,最为重要。www.imf.org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投资争端处理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五个机构构成。国际金融公司(IFC)是专门向经济不发达会员国的私有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性金融组织。国际开发协会(IDA)是专门向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发放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的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BIS)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和若干大商业银行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成立于1930年5月17日,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也被称为“央行中的央行”。最初创办的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赔偿支付及其有关的清算等业务问题。第2次世界大战后,它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结算机构,该行的宗旨也逐渐转变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并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等。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监察审理程序(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

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制及其演变

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督和管理的增强,各国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作出规定,由此形成了现代金融机构的两种不同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是指对经营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离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混业经营:是指允许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有交叉,可以进行综合经营的金融制度。历史上由于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故混业经营又被称作全能银行制度( Universal banking)。

现在各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趋势:业务、组织、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的发展趋势;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注重兼并重组的发展趋势;经营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同时也面临竞争、技术、风险和监管四个角度的挑战。

金融并非“为了赚钱而赚钱”,它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实现社会的目标。……同时,金融危机也提醒我们,需要恢复“金融是全社会财富的托管人”的理念。……应当通过技术安排为公众的利益重塑金融业,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是金融民主化,并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罗伯特·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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