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流动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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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离职率

人力资源离职率是指某一单位时间(如以月为单位)的离职人数,离职人数包括辞职、免职、解职人数,工资册上的平均人数是指月初人数加月末人数然后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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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式表示:

离职率=(离职人数/工资册平均人数)*100%

离职率可用来测量人力资源的稳定程度。之所以离职率常以月为单位,乃是由于如果以年度为单位,就要考虑季节与周期变动等因素。

2.人力资源新进率(EmploymentRate)

人力资源新进率是新进人员除以工资册平均人数然后乘以100%。

用公式表示:

新进率=(新进人数/工资册平均人数)*100%

3.净人力资源流动率(Netlabor TurnoverRate)

净人力资源流动率是补充人数除以工资册平均人数。所谓补充人数是指为补充离职人员所雇佣的人数。

用公式表示:

净流动率=(补充人数/工资册平均人数)*100%

4. 招聘成本的考核数值分为年人均招聘成本和年人均有效招聘成本

用公式表示:

(1)年人均招聘成本:年招聘总投入/录用总人数(含试用期后未留用人员)

(2)年人均有效招聘成本:年招聘总投入/签约人数(不含试用期后未留用人员)

其中“年招聘总投入”中包含招聘会、广告、网络信息发布等用来传播招聘信息的媒体、场所使用费、图片、文字等信息制作费、付给猎头公司的中介费等直接和简介的成本。

5.员工数量指标的统计

(1)期末人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企业实有人数,属时点指标。如月、季、年末人数。

(2)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劳动力人数,属序时平均数指标。

用公式表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 月末人数)÷2

季平均人数=(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年内各季平均人数之和)÷4

6.员工人数变动指标的统计

用公式表示:

(1)企业员工人数平衡关系:期初人数 本期增加人数=本期减少人数 期末人数

(2) 员工变动指标:员工变动指标(%)=(报告期员工人数÷基期员工人数)×100%

7.员工素质指标的统计

用公式表示:

∑(实际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数)除以平均文化程度指标= 参加培训累计人数(人次)之和

8.劳动时间利用指标的统计

劳动时间是指员工从事生产劳动持续的时间,是衡量劳动消耗量的尺度,在统计中通常以"工日"、"工时"等单位表示。为了准确计算劳动时间,用图剖析劳动时间的构成为:

用公式表示:

(1)出勤率(%)=出勤工日(工时)÷制度工日(工时)×100%

(2)出勤工日(工时)利用率(%)=制度内实际工日(工时)÷数出勤工日(工时)数×100%

(3)制度工日(工时)利用率(%)=制度内实际工日(工时)数÷制度工日(工时)数×100%

9.劳动生产率指标的统计

劳动生产率是企业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效率,是劳动消耗量与生产成果之间对比关系的经济指标,是衡量和评价企业经济效果的重要指标。

用公式表示:

劳动生产率(正指标)= 产品产量/劳动消耗量

劳动生产率(逆指标)= 劳动消耗量/产品产量

劳动生产率是劳动消耗量和产品产量的对比。产量可用实物量(或标准实物产量)、劳动产量(定额工时产量)、价值量(总产量、增加值勤)等表示:

用公式表示:

(1)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 报告期产品生产量÷报告期工业生产工人平均人数

(2) 实物劳动生产率=报告期产品生产量÷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灵敏

(3)员劳动生产率(元/人)=报告期工业总产值(万元)÷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人)

10.劳动报酬指标的统计

劳动报酬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基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做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称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其中主要是职工工资总额。

A: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应由五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对己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可分:标准计件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劳动报酬。

(5)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B:平均工资统计是指全部职工在一定时期同每人平均的工资收入。

用公式表示:

平均工资(元/人)= 工资总额(元)÷职工平均人数(人)

注意:平均工资的统计,可以按企业不同的职工范围(全部职工、管理人员、营销人员、部门主管人员、工程技术待分类统计)计算,也可以按不同的时间范围(月、季、年)计算。采取何种方法进行统计,应视企业内部核算和管理要求而确定。

11.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用公式表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2.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3.经济补偿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4.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5.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用公式表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公式表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6.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7.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8.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9.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0.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二十八条: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1.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用公式表示:

经济补偿金个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工作年限*适用税率

2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

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计算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注:以上假期的算法,不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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