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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着完备的法律体系,人做了违法的事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男女老少都不例外,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如果犯罪,会以教育为主,尽量减轻刑法甚至无需承担责任。
我国关于犯法的情节给予处罚的三个场所其一是看守所。我国看守所是清朝时期借鉴日本的制度所形成,那个时候的看守所就是大理院,我们看过关于古代的电视,会发现,皇家或者官员所犯大罪的时候就会押到大理院,首先,大理院起到了看押的作用,其次,大理院还有对犯罪的调查审判的权利。
看守所是对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进行看押的地方,一般是那种犯罪情节较轻,在法院审判阶段前关押罪犯的地方,还有对旅途较远或者身体原因不便送去劳改所的罪犯,也可以被关押在看守所。
对拘留时间短的犯人,是被送到拘留所的,比如短时间对某位贪污官员的资产进行调查,官员首先应该被依法拘留,防止他们逃跑或者逃脱罪责,但是抓捕时,是需要出示拘留证。然后在这个短时间内进行审讯调查。在拘留所的时间最多才二十天。
而监狱,就是我们比较熟知的,其实相较于看守所,我总能在坐车的时候听说这个边上有个某某监狱。但是监狱其实是一个广义上的称呼,包括拘留和看守所,狭义的监狱是对那些被判刑刑期又比较长的的罪犯设立的。这里就是那种劳动和教育相结合的,我们能看得到,他们有统一的运动时间,统一吃饭,很有秩序。监狱会在身体上使他们健康,在思想上去改变教导。
总体来讲,看守所是对正在定刑的人起看押作用,拘留所是指对将要进行调查的罪犯起到的看守作用,而监狱则是对已经判刑的人进行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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