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保护

“从事儿童保护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概念上的辨识,因为儿童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关于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等一切社会福利和服务”日前,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工作学系主任、复旦-东芬儿童保护研究中心主任赵芳教授在云南省儿童保护与发展资源中心现场推进会上开宗明义地说,“但国际上更多强调狭义的概念,即儿童被虐待与疏忽儿童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四大权利,儿童保护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权利优先,努力使儿童免于遭受虐待和疏忽,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困境儿童保护?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困境儿童保护

“从事儿童保护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概念上的辨识,因为儿童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关于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等一切社会福利和服务。”日前,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工作学系主任、复旦-东芬儿童保护研究中心主任赵芳教授在云南省儿童保护与发展资源中心现场推进会上开宗明义地说,“但国际上更多强调狭义的概念,即儿童被虐待与疏忽。儿童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等四大权利,儿童保护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权利优先,努力使儿童免于遭受虐待和疏忽,以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如何才是对儿童的虐待和疏忽呢?赵芳介绍说,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已经定义为: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和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资源等造成实际和潜在伤害的行为,包括躯体、情感、性等方面的虐待,以及忽视和经济性的剥削。“因此,我们在做儿童保护时,发现上述情形就要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优先关注受虐待和疏忽的儿童

“今天我特别想告诉大家,这些来自亲密关系的人对儿童的虐待和疏忽,将会对儿童造成重大的伤害。”赵芳建议,虽然我们希望推动儿童福利普遍化发展,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首先要关注的应该是这部分儿童。“这就是区分儿童保护的大概念和小概念的意义所在,它让我们明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最重要的、最先要做的是什么。”

赵芳在回顾西方儿童保护的历程时说,20世纪60年代已经确认受虐待儿童有严重的创伤性综合征,即“受虐儿童综合征”。在追踪研究中发现,“受虐儿童综合征”也就是身心受伤综合征,对他们日后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创伤性影响。“这就是今天我为什么一再说,我们要把有限资源用到最需要保护的儿童身上。”

赵芳为与会者梳理了西方儿童保护经历的三个阶段:19世纪末是儿童保护的初创阶段,由民间慈善组织推动儿童保护立法,干预家长行为,为受到虐待和疏忽的儿童提供保护;专业化和制度完善阶段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由专业人员推动,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由国家主导,对虐待与疏忽儿童的行为进行干预;21世纪初儿童保护进入持续发展阶段,反思儿童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国家机构无力应付大量关于虐待儿童或疑似虐待儿童的案件报告,以及国家干预之后,国家养护的儿童本身发展结果不理想,替代性养护的问题很多,儿童保护制度逐渐向预防性干预发展。

为什么要讲这段历史?赵芳说,我们是后发国家,别人走过的弯路要避免重走,我们要清楚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21世纪的今天,别人已经在做儿童保护的预防和发展时,我们要借鉴他们已经探索出来的更好路径。

以家庭为中心模式更适合中国

“西方有三种儿童保护模式,即以儿童为中心、以家庭为中心以及社区照料模式,各有优缺点。”赵芳介绍说,以儿童为中心的模式针对的是儿童,保护儿童免受家庭伤害,但儿童保护机构不会随意介入家庭事务,只有当监护人不符合儿童照顾的最低标准时才会干预并提供服务。

赵芳着重介绍了以家庭为中心的模式,该模式针对家庭和亲子关系提供支持性服务,司法机构起的是调解作用,最终希望与家庭达成共识并相互合作,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授权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

赵芳认为,儿童最好的生息养育场所在家庭,目前来看,家庭的养育功能不可替代。我们在做儿童保护时,不是人为地将公权力和私权利分开,家庭不好就将孩子带出来,而是要帮助和支持家庭,协助他们获得较好的养育能力,这是与预防性措施相对应的更好的儿童保护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家庭不断小型化,流动性增强,家庭的功能在不断弱化,家庭在养育儿童的过程中会碰到诸多困难,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把孩子带离家庭是最后的选择。”赵芳认为,家庭是儿童福利的主要承担者,这是中国本土特色,在中国做儿童保护必须面对传统文化这一背景。

“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建立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传统渗入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并进而对中国儿童保护政策产生影响。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传统中国,一个人只要有家,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需要就能得到满足,只有那些贫困家庭、无家可依的人才会成为社会救济的对象。”赵芳介绍说,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中,儿童保护的责任自然有家庭来承担,国家在儿童救助保护中只扮演剩余性和最后出场者角色,其他机构、邻里不被允许也不能干预他人的家庭事务。家庭也不鼓励家人向外求助,以免被视为没有能力照顾家人而被歧视。

因此,在中国做儿童保护工作最大的困难,在于被虐待和疏忽的儿童存在极大的隐蔽性。“因为我们进不了儿童的家,其他亲人和孩子也不会对外说,因为说出来会丢整个家庭的脸。”前不久发生的深圳虐童事件就是很好的证明,如果不是孩子的父亲将手机借给同事,事件很难被发现。“儿童保护不能寄希望于偶然事件”。

“这就是我们做儿童保护、建立儿童之家的重要意义之一。”赵芳认为,建立一个儿童保护的网络,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发现有问题、有需要的家庭,出现儿童保护问题时立即进行专业评估与干预,而不是建一个儿童之家,只为了让孩子来参加活动。

“公权力一定要积极介入,因为政府是儿童最终的保护主体,国家对儿童承担责任。”赵芳说,随着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儿童得到了越来越好的保护,希望未来可以颁布独立的儿童保护法和儿童福利法,不断地完善儿童保护政策与机制。

(记者 周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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