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什么意思

房子是公众关心的话题。为了更好保障“住有所居”,民法典设专章对居住权进行规定,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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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怎么设立?怎样有效维护居住权?下面的案例,值得你我关注。

2021年初,湖北武汉的邱大爷突然发现,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被已去世妻子的弟弟挂在某网络平台准备出售。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邱大爷与董阿姨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阿姨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

“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

董阿姨去世后,法院已经判决房屋归其弟弟所有,而邱大爷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房子突然被挂牌出售,让邱大爷陷入“可能被赶出家门”的苦恼和不安之中。

房屋不归自己所有,就不能安心居住吗?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其中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同时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021年1月,邱大爷拿着判决书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当年2月,经过法官合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大爷名下。

事情看似十分顺利,但居住权究竟如何“登记”?

据法院介绍,这是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由于此前并无执行居住权的先例,相关部门也没有具体的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经过法院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决定先暂以异议登记的形式来维护邱大爷的居住权益。

2021年7月1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正式受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为邱大爷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邱大爷终于拿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这起案件也推动“激活”了居住权登记制度,让这一保障“住有所居”的重要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据了解,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多地法院办理了涉居住权案件,通过公正裁判厘清涉居住权纠纷相关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少地方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在河北唐山,法院判决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

在重庆,法院以判决文书的形式设立居住权,为居住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展开探索。

在福建厦门,老人遗嘱表示再婚妻子享有自己房屋的居住权,儿子继承房产后却将继母赶出家门。法院确认继母的居住权,并要求儿子配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浙江绍兴安昌古镇里的“民法典走廊”。新华社记者 鲁鹏 摄

维护居住权,“登记”很重要!发生在安徽芜湖的一起案件中,双方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居住权不成立,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表示,无论我们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不要忘记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另一方面,我们在买房的时候也应当注意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居住权,是保障“住有所居”的重要制度。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并明确采取登记设立的形式,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还为租售同权、租购并举等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通过居住权登记,保障“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

(来源:新华社)

【编辑:姚昊】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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