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包与清包的区别

内包工程是建设单位发包给同属于一个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属于承发包工程的一种,建设单位作为发包单位,以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向施工企业出包,所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国家负责。施工企业作为承包单位,以工程建设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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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是常设的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配备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拥有工种齐全的施工队伍。为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的职责和权益,便于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基本建设任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违反施工合同,出现经济纠纷,一般在上级主管单位的主持下,由内部解决.

工程实务中所说的“内包”又叫“内部承包”。他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工程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但本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中,也可以得出内包合法有效的结论。这一点,在地方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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